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要求
1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按照设计图纸进行,不得随意更改。确有必要更改的,必须在事先与有关人员协商一致情况下,经公安监督机构同意,并办理必要的手续,方可更改。严格按照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验收规范》(GB50166-98)进行。
2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安装
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电气装置安装及验收规范》(GB50258-96)和《智能质量验收规范》(GB50339-2003)的规定。
⑴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,应在抹灰及地面结束后进行。在穿线前应将管内和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。
⑵不同系统、不同电压等级、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,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。
⑶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,不应有接头或扭结。导线的接头,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。
⑷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,均应做密封处理。
⑸管路**长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便于界限处装设界限盒。
⑹管子入盒时,盒外侧应套锁母,内侧应装护口,在吊顶内敷设时,盒的内侧均应套锁母。
⑺在吊顶内敷设各内管线和线槽时,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。支撑点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。
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,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,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兆欧。
项目建设
项目建设是指具有独立的行政组织机构并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,具有设计任务书,并按一个总体设计组织的一个或几个单项所组成的建设,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,可以独立的形成生产能力或使用价值的建设。
按国家的规定,基本建设程序包括: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初步设计、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。根据以上几个建设程序,可以将建设项目分为项目前期阶段、管理阶段、竣工验收三个阶段。按照国家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以上各工作阶段的工作要求,确保国家项目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,充分发挥效益。任何部门、地区和项目法人都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追赶权限、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。
基本信息
是指具有独立的行政组织机构并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,具有设计任务书,并按一个总体设计组织的一个或几个单项所组成的建设,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,可以独立的形成生产能力或使用价值的建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