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:
(一)建设验收申报表;
(二)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设施的竣工图纸;
(三)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;
(四)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构件、材料、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、出厂合格证;
(五)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;
(六)、监理、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等级证明文件;
(七)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;
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验收程序
1、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向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,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。
2、机构受理案件后,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,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,并在验收前1-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。
3、按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,参加验收的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,佩带《监督检查证》,具体验收程序如下:
(1)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。建设单位介绍概况和自检情况,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情况,单位介绍和调试情况,监理单位介绍监理情况,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。
(2)分组现场检查验收。验收人员应边检查,边测试,并如实填写验收记录表。
(3)汇总验收情况。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,根据总队制定的《验收评定规则(试行)》,按子项、单项、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、评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,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、、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,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。
4、参加验收的建设、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,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,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。
5、验收或复查合格后,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。
6、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,行文呈批表,并整理验收档案送**审批。
7、建设单位到窗口,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;
8、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,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《验收意见书》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,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机构申请复验,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。
9、验收不合格的,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。申请复验时,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。
注:监督验收时限
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时,应当查验验收申报资料。资料齐全后,应当在10日之内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,并在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《(合格或不合格)验收意见书》。
复查验收与正常验收办理时限相同。
验收的主要内容及重点
主要内容:
1、总平面布局面布置中涉及安全的防火间距、车道、水源等;
2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;
3、防火防烟分区和构造;
4、安全疏散和电梯;
5、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;
6、防烟、排烟和通风、空调系统;
7、电源及其配电;
8、火灾应急照明、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;
9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控制室;
10、内部装修;
11、灭火器配置;
12、国家建设标准中有关安全的其他内容;
13、查验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