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:
(一)建设验收申报表;
(二)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设施的竣工图纸;
(三)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;
(四)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构件、材料、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、出厂合格证;
(五)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;
(六)、监理、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等级证明文件;
(七)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;
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验收意见书
公安部*106号令《建设监督管理规定》*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:
(一)建设验收申报表;
(二)竣工验收报告;
(三)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;
(四)有防火性能要求的构件、材料、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、出厂合格证;
(五)设施、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;
(六)、监理、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等级证明文件;
(七)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。
1、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安全的防火间距、车道、水源等;
2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;
3、防火防烟分区和构造;
4、安全疏散和电梯;
5、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;
6、防烟、排烟和通风、空调系统;
7、电源及其配电;
8、火灾应急通道、应急照明、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;
9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控制室;
10、内部装修;
11、灭火器配置;
12、国家建设标准中有关安全的其他内容;
13、查验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。